卫生部等五部门11日印发《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定(试行)》,明确将五类情形列为食品安全风险优先监测的内容。

  这五类分别是:健康危害较大、风险程度较高以及污染水平呈上升趋势的;易于对婴幼儿、孕产妇、老年人、病人造成健康影响的;流通范围广、消费量大的;以往在国内导致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受到消费者关注的;已在国外导致健康危害并有证据表明可能在国内存在的。

  根据管理规定,卫生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于每年9月底以前制定并印发下年度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需要,提出列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建议。建议的内容应包括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的名称、相关食品类别及检测方法、经费预算等。

  管理规定指出,卫生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综合利用现有监测机构能力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制定和实施加强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的建设规划,建立覆盖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络。

  管理规定要求,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具备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按照规范进行检验的能力,原则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非常规的风险监测项目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