尿毒症患者后期需要血液透析,肝功能衰竭者需要血液透析,肾功能衰竭也需要血液透析……他们的生命系在一台台机器上。然而,去年以来,我省白银等地相继发生了血透病人感染丙肝事件,暴露出了血透安全漏洞。可以说,缺乏完善的监督体系,以及针对血透治疗安全性的强制性规范的“立法”真空,给血透安全敲响了警钟。欣慰的是3月2日,卫生部出台《血液净化标准操作规程(2010版)》,打破了血透“立法”真空。

  透析人群日渐增多

  3月4日上午,兰州市二院的血透室里忙碌依然。几位护士帮助前来血透的患者扎针、穿刺,他们将两根塑胶管连接患者的手臂和透析机,体内渗毒的血液从隆起的动脉出来,经过透析器过滤掉毒素,再由隆起的静脉回到体内。这里除了个别病人压抑不住的呻吟声外,就是一台台透析机工作时发出轻微的嗡嗡声了。

  “基本上,一周3次,在每次4个半小时的透析过程中,他们全身的血液要过滤几十遍。”科室负责人马继这样告诉记者。

  这两年他明显感觉到了病人的与日俱增,“现在患者做治疗,最起码要提前一周预约,而工作人员基本都是连轴转,几乎没有享受过节假日。”住院卡上的3000例的年就诊量合计与他的描述相吻合。

  令马继担心的是,血液透析病人迅速增加的一个主要原因是,糖尿病及高血压引发的并发症导致需要血透的患者比例逐年在呈上升趋势。

  马继说,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运动量的减少,高血压、糖尿病成为目前市民中患病比例最高的两种慢性病,并呈上升趋势。这两种疾病初期患者并不会有多大感觉,一旦控制不好,几年后就极易引发并发症,并发症的治疗就没有控制慢性病这样简单了。

  马继告诉记者,上世纪90年代前来透析的肾病患者约占病人总数的25%,而现在这一比例已达到了50%以上。

  “丙肝门”爆出安全隐患

  对于肾功能衰竭的患者来说,自身很难清除血液中的毒素和多余水分,必须依靠血液透析来完成。在血液透析中,病人的血液被引出体外,在血液透析器中分离掉毒素和多余水分,然后重新回到体内。一般来说,一个患者一周需要做3次血液透析,而且必须长期坚持。

  这些天,诊室病友们交谈最多的话题从怎么省钱治疗变成了是怎么能确保自己在治疗过程中不会被感染丙肝。这并不意外——去年以来,从安徽省霍山、安庆、寿县等地到我省的白银相继发生了血透病人感染丙肝事件。

  一面是节节上升的患者数字,一面是血透安全隐患频频爆出。在窗旁接受治疗的老张静静地躺在医院血透中心病床上,呆呆地看着体内的鲜血从静脉血管中缓缓流出,经过血透机的“洗涤”,再次流进血管内。在他看来,自己还算是幸运的,那些在透析中感染丙肝的病友命运更为坎坷,“人一开始透析就是半条命了,再得上没根治的丙肝,真是太可怜了。”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作为肾病的治疗手段,血液透析是近10年来才发展起来的,它只是诊疗活动的一项,在相关法律里没有规定得那么细致。

 

${FDPageBreak}

  为什么偏偏是“丙肝”?

  发生病毒感染的环节是导管等透析耗材重复使用。虽然绝大多数医院都强制使用一次性耗材,但也有些医院应病人的要求重复使用。原来,一般病人每周要做3次透析,目前一次性透析耗材每套要130元左右,计算下来一年开支在两万元以上。而重复使用耗材每个病人每年只需要7套左右,加上重复使用前的消毒等处理的开支约2000元,全年开支为4000-5000元。

  为规范血液透析治疗,直至2005年9月,卫生部首次印发了《血液透析器复用操作规范》。《规范》强调,艾滋病病毒携带者、乙肝阳性者及其他可能通过血液传播传染病的患者使用过的血液透析器不能复用。而这当中对于“丙型肝炎病毒标志物阳性患者使用过的血液透析器在复用时”仅被界定为“应与其他患者的血液透析器隔离”。由于没有明令禁止这些器械“不能复用”,也就在无形中增加了丙肝病毒在“隔离”及“复用”过程中的传播风险。

  此外,从客观上讲,目前医学界对丙肝病毒的认识有限,丙肝携带者隐匿性相当强。

  可以说,层层监督体系失效,以及针对血透治疗安全性的强制性规范还处于“立法”真空,也给血透安全敲响了警钟。

  诊疗安全亟须资金投入

  采访中,医务人员坦承,血液透析感染丙肝,与当时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医疗条件密切相关,如许多基层病人因经费问题不能做准确度更高的肝炎病毒学相关指标的检测,急诊病人、肝炎病人不能做到专机透析等。

  某三甲医院肾病科主任告诉记者,为了达到标准预防的要求,医院往往要给予大量投入,而这种投入对许多基层医院来讲是望尘莫及的。专家表示,加强对基层医院的硬件建设和财力物力支持,对于医院感染的控制有着重要意义。

  马继的案头摆上了一册卫生部刚出台的《血液净化标准操作规程(2010)》。针对目前我国血液透析患者丙型肝炎的群发事件,《规程》特别规范了合并丙型肝炎患者的血液透析操作,并要求以往文件与操作规程不一致的,以操作规程为准。卫生部也在近日强调,要建立健全血液透析感染检测和不良事件处置制度,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完善血液透析病人登记和病历管理制度。要对血液透析患者进行经血液传播疾病的定期检验,尤其要做好首次透析患者和新转入患者的检验工作。一旦发现血液透析患者经血液传播疾病的病原学指标转为阳性,要立即分析查找原因,采取积极的救治措施,必要时暂时停止血液透析业务。

  对照着《规程》,马继说:“有了这样的规程,我们在操作中终于有据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