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诉人罗嘉盛等11人“套路贷”涉黑案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今年5月13日,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首要分子罗嘉盛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200万元,罚金8万元,其余10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罗嘉盛等7人提出上诉。

哄骗签订借款合同,非法套取高额利益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罗嘉盛在广州市越秀区登记注册成立某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并陆续招募、雇佣了郭健勇、陈熙文、黎家盛、梁浩、许国灿、陈嘉麟及其他同案人进入公司工作,并借用他人注册的某恒贸易有限公司以“小额贷款公司”的名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哄骗借款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虚假借款协议”并制造虚假资金流水进行“套路贷”犯罪活动,在被害人无法偿还借款的情况下,罗嘉盛以“催收”为名,组织、指挥上述公司工作的人员及其他同案人,采取殴打、拍裸照、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手段进行暴力“催收”,获取非法利益。

组织固定分工明确,非法“追债”愈演愈烈

法院查明,罗嘉盛接受他人委托,对于欠债不还与他人有经济纠纷的被害人,组织郭健勇等人,成立工作群“开工上水群”,采取暴力殴打、威胁、威逼吃喝污秽的东西、泼红油、贴“大头贴”、拉横幅等手段,依托自身势力和影响力,进行非法“追债”,收取高额“回扣”,获取非法经济利益,逐步形成了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为进一步拓宽敛财渠道,发展、壮大黑社会性质组织,罗嘉盛与张镇源经密谋、策划后,决定由张镇源提供资金进行“套路贷”犯罪,在被害人无力偿还债务后由罗嘉盛组织成员负责暴力“追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层级关系明晰,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分工明确,以被告人罗嘉盛为组织领导者,以张镇源为骨干成员,郭健勇为积极参加者,陈熙文、黎家盛、梁浩、许国灿、陈嘉麟、潘倩欣、罗海伟及其他同案人为一般参与者,有组织地在广州市荔湾区、越秀区、海珠区、番禺区等地实施了非法拘禁、抢劫、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诈骗等大量违法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罗嘉盛为牟取非法利益,成立专门的小额贷款与追债公司或与其他“套路贷”公司进行深度合作,招募、雇佣多人,采取暴力或其他方式追债或代为他人追债,在追债过程中,其指使、授意或组织团伙成员通过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抢劫等违法犯罪活动来实现犯罪团伙的经济利益。在该犯罪团伙中,罗嘉盛既是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实际参与者,又是部分违法犯罪活动幕后指使者,也是这些违法犯罪活动的既得利益者,其在该犯罪团伙的发展、运行、活动中进行决策、指挥、协调、管理的行为,是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组织者、领导者,应按照其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进行处罚。张镇源的“金庆公司”在加入罗嘉盛的犯罪组织前主要实施“套路贷”等犯罪活动。自2017年7月份张镇源与罗嘉盛进行合作后,双方通过各自在人员与资金上的优势,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结构与经济来源上实现了互补,即由张镇源提供资金进行“套路贷”犯罪,在被害人无力偿还债务后由罗嘉盛组织成员负责暴力追债。张镇源实际上已融入了罗嘉盛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中。同时,张镇源及其手下人员的加入,客观上发展、壮大了罗嘉盛原所在黑社会性质组织,并为罗嘉盛的犯罪组织进一步拓宽了敛财渠道,提供了经济保障。张镇源在所涉相关涉黑犯罪活动中居于重要地位,起到突出作用的骨干成员。其他上诉人和原审被告人根据各自在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承担相应的责任。

严打“套路贷”,纵深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套路贷”,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套路贷”犯罪的发展蔓延,不仅直接侵害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益,而且其中的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手段容易诱发其他犯罪进而发展为新型黑恶犯罪,带来一系列社会危害。

据介绍,本案系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结的首例“套路贷”涉黑犯罪案件。自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以来,该院已审结刘永添等54人特大涉黑案、何玉光等17人涉恶案等一批重大涉黑涉恶犯罪案件,持续打出扫黑除恶强大声威,不断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下阶段,该院将进一步提升涉黑恶案件审判质效,准确甄别和依法严厉惩处“套路贷”违法犯罪,强化涉黑恶案件财产刑执行工作,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不断取得新突破,为人民群众追求美好生活提供安全保障,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安全环境。

广州日报全媒体文字记者 章程 通讯员 荔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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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日报全媒体编辑 林传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