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等联合发布的《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日前颁布实施。其中罗列了25条药品招标采购中容易发生的违规行为,并表示将重点监管政府组织部门、实施药品集中采购单位和医疗机构等三类重点对象,如果违规,相关单位、人员将受到严惩。

  据了解,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的对象包括三类: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的政府部门和公务员;实施药品集中采购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选聘人员; 参与药品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

  《办法》明确规定,参与集中采购的药企在采购周期内涨价将依法给予处理。同时,参与药品集中采购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采取串通报价、操纵价格等手段妨碍公平竞争,或者以非法促销、商业贿赂、虚假宣传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公布药品采购品种后,非因不可抗力撤标或拒绝与医疗机构签订采购合同;不通过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交易;擅自配送非入围药品,不按合同约定配送药品,或者违反有关规定配送等行为的,将由价格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法给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