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北京五一医院在不具备传染病诊疗资格的情况下开展医疗活动,且进行虚假宣传, 14 名状告五一医院的乙肝患者,今天上午从朝阳法院执行庭领到了总计 13.8 万余元的赔偿款。

  去年 10 月,李某等 14 名患者以五一医院采取欺诈的方式进行虚假宣传、违法开展超出其医疗范围的传染病治疗为由,诉至朝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五一医院作为盈利性医疗机构,其经过行政许可的医疗科目中并无传染病治疗,五一医院在不具备传染病诊疗资格的情况下开展医疗活动,违反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于去年 11 月判决五一医院与患者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无效,医院返还患者全部医疗费用。五一医院不服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终审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五一医院却拒绝返还医疗费, 14 名患者于今年初向朝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记者从法院了解到,去年 5 月 29 日,五一医院因违反《医疗结构管理条例》擅自开展传染病诊疗活动,超范围行医,朝阳区卫生监督所已对其作出吊销卫生执业许可证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