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低焦油”或“淡味”卷烟 “低危害”,是许多吸烟者陷入的一个误区。目前,由于中国烟草总公司(即国家烟草专卖局)一贯鼓吹“降焦减害”,中国一些卷烟品牌,如”中南海”牌,也长期以焦油含量低为标榜,使消费者误认为选择低焦油卷烟,对健康的危害会减小,从而放弃戒烟。为了履行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11条(烟草制品包装和标签)、第13条(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和第5.3条实施准则的有关规定,避免烟包信息误导消费者,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于2009年4月 13日在北京广西大厦举行《烟草企业不应利用烟包信息误导消费者》研讨会。

    多位法学界和卫生系统的专家教授、从事公益法律援助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律师、控烟组织的代表和20多家新闻媒体的记者出席了会议。

    会上新探中心副主任吴宜群教授从临床流行病学、毒理学角度阐述了低焦油不等于低危害的事实。以新的“中南海”卷烟包装信息为例,揭示烟草企业利用卷烟包装突出焦油低含量和利用“清新风尚”、“科技创新生活”等广告语误导消费者,达到其营销有害健康的烟草制品的目的。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5.3条实施准则指出:烟草业举行“企业社会责任”活动,目的是把它的形象从生产和销售致死产品的本质,或对制定和执行公共卫生政策带来的干扰拉开距离。烟草业承担的“企业社会责任”,目标是促进烟草消费,它是一种市场营销,也是公共关系战略,属于公约对广告、促销和赞助的定义范围。“中南海”卷烟包装上印制的“您每消费一盒中南海香烟,就向希望工程献了一份爱心”,绝非什么承担“社会责任”,而是打着“公益”招牌、促进烟草消费的广告。这样的烟包信息,又一次误导消费者将买烟和公益行为联系在一起,以达到营销烟草的目的。

    维护消费者权益律师邱宝昌在研讨会上做了题为“切实履行告知义务,充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的发言。他从保护消费者权益出发,呼吁烟草企业和其产品的包装信息都应该切实履行告知义务,充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他指出,烟草包装信息不得误导、促进烟草消费,应该尊重消费者的健康权。首都经贸大学法学院沈敏容教授的发言,指出了“中南海” 烟盒包装违反《公约》和我国法律的事实。他指出,2009年1月1日生效的《境内销售卷烟包装标识的规定》严重地与《公约》第11条及其《实施准则》不相一致。《公约》的基本精神就是要尊重消费者的健康知情权,“明确、醒目和清晰”地告诉消费者烟草的危害、吸烟的后果。而按照2008年4月,国家烟草专卖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下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卷烟包装标识的规定》(简称《规定》)精神制作的新烟包,其信息不能明确、醒目和清晰地警告消费者烟草的严重危害,而是用相近的颜色、极小的字号、毫无变化的内容和毫无冲击力的形式,消解警示标识的警示作用,同《公约》精神背道而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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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教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责任法》,指出消费者应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受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委托,公益法律援助律师黄金荣在会上宣读了“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41条裁定撤销注册号为1066772的‘中南海’注册商标”的申请书。申请书指出:“中南海”系国务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两个中央国家机关的所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0条的明确规定,这类名称“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更不能对这类商标予以注册。又根据该法第41条的规定,对于违反第10条并且已经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该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申请书还强调,中南海是中央国家机关的庄严驻地,是全中国人民心目中的神圣场所,以“中南海”作为商标来推销一种危害身体健康的商品—烟草,会让人对该品牌的卷烟产生“受中央国家机关认可”、“权威”、“高品质”等错误印象,这不仅有损于中央国家机关的尊严,而且还误导消费者,可以说它直接与《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11条第1款第1项相抵触。

    与会者就烟草企业不能误导消费者的主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与会代表支持撤销北京卷烟厂的”中南海”卷烟商标的申请,指出,企业打出“中南海”这样的“驰名商标”,会使人误以为代表党和政府向公众推荐危害公众健康的烟草制品。无论从关怀公众健康、维护党和国家机关形象或维护法律尊严考虑,撤销”中南海”卷烟商标都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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