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边是行业领军企业,一边是职业打假人,两边都是被告。

  王海诉蓝月亮产品添加“致癌物”,蓝月亮反诉王海“侵犯名誉权”这台双方互诉的跷跷板,起伏尚未开始就已吱嘎作响:争论从一种化学添加剂安全与否开始,似乎一抬腿就跨过科学层面,迅速进入伦理道德的角力场打假背后有无利益推手?

  面对王海将产品添加中的“荧光增白剂”指为“强致癌物质”的指责与起诉,担忧市场反应的蓝月亮公司疑心重重:“他是真的要打假还是有其他目的?”

  王海回应:起诉“光明磊落”,纯属“公益诉讼”。

  当然,对消费者来说,这种“好人坏人”的推测毫无意义,真正重要的是:洗涤剂还安全吗?

  蓝月亮连声喊冤:王海言论“不实”,属“恶意诉讼”。随后,一场荧光增白剂专家媒体见面会召开,专家意见是:洗衣液、洗衣粉中,按标准添加荧光增白剂的产品是安全的。

  那么,在这场口水纷飞的对诉中,消费者该相信谁?

  国内洗衣液领军企业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下称“蓝月亮”)遭遇史上最严重危机。

  缘起打假人士王海:他指出,蓝月亮产品“亮白增艳洗衣液”含有有害物质“荧光增白剂”,并且没有对消费者进行明示。

  6月25日,王海在其微博中宣称,已正式起诉蓝月亮及其形象代言人杨澜。

  其时,杨澜由于郭美美事件陷入“诈捐门”漩涡而成为众人关注的焦点,“蓝月亮荧光增白剂有害”的消息随之迅速发酵。

  尽管随后,蓝月亮和中国洗涤用品工业协会等即发布声明,称“添加在洗衣液里的荧光增白剂安全无毒”,王海说法“不实”,但消费者疑意未消。

  遭遇“突然袭击”的蓝月亮方面很不解:行业内90%以上的洗衣液都添加了荧光增白剂,但是王海却唯独对蓝月亮发出质疑,连篇累牍发布质疑微博并在北京和广州起诉,“他是真的要打假还是有其他目的?”

  蓝月亮副总经理邓岗告诉《中国经济周刊》,7月8日,与王海几次沟通未果的蓝月亮以“侵犯名誉权”正式起诉王海。《中国经济周刊》获悉,目前广州黄埔区法院已经受理蓝月亮起诉案,8月29日即将开庭。

  这是有史以来打假事件中出现互诉的“第一案”。

  一场“有技巧”的起诉?

  起诉,起诉,还是起诉。

  6月,王海在北京高调宣布,将代理消费者起诉蓝月亮。

  6月14日,北京消费者王峰委托王海以北京华堂商场销售的蓝月亮洗衣液“刺激婴儿皮肤”,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北京华堂商场,要求赔偿其700元,并要求蓝月亮召回洗衣液产品。

  之后,蓝月亮回应称,其所使用的荧光增白剂为国家行业标准允许在洗涤剂中添加的类别,而且美国、日本和欧盟等地都允许在衣物洗涤剂中添加。

  中国洗涤用品工业协会随后发布了一系列关于荧光增白剂的材料,支持了蓝月亮的说法。

  不过,这些并未说服王海,“(中国洗涤用品工业协会)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无对某项产品安全环保与否进行认定认证的资格,凭什么断言荧光增白剂安全环保呢?”王海在微薄上发文说。

  6月23日,温州消费者叶茂良委托王海作为代理人向广州市天河区法院起诉广州吉之岛超市及蓝月亮公司。24日,王海对外宣称已向北京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蓝月亮公司及其产品代言人杨澜。

  6月30日,王海又以广州消费者陈小冰代理人的身份,以所购买的蓝月亮洗衣液“引起身体不适”,向广州市越秀区法院起诉华润万家超市及中国洗涤工业协会。

  此间,蓝月亮试图与王海进行当面沟通,未果。“6月20日,蓝月亮在王海连续发布要求蓝月亮形象代言人杨澜“道歉”的微博后致电王海的“北京大海商务顾问有限公司”,希望与王海见面沟通。

  “但王海公司接电话的工作人员明确表示,王海不会见面,有什么想法蓝月亮可以去媒体回应。”蓝月亮方面告诉《中国经济周刊》。

  此前的6月16日,蓝月亮方面与王海公司的工作人员曾一起接受过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的诉前调解。“当时王海方面态度极其强硬,声称来法院的目的就是要立案,就是要蓝月亮召回产品。最终法官在审理其材料后认为证据不足未予立案。”蓝月亮方面说。

  据蓝月亮方面称,王海曾在6月25日的新浪微博中公开表示,自己受王峰委托,已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杨澜和蓝月亮公司。

  “但这是虚构的‘起诉’。”蓝月亮方面表示,按照王海宣称的起诉时间来看,王海在北京起诉的两起案件并没有立案,“因为蓝月亮并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接到相关通知。”

  对“虚构起诉说”,王海不承认。

  王海向《中国经济周刊》表示,北京的案件是“因不符合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立案标的要求,因此转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立案,朝阳区法院已经进行了立案前的调解,但未成功,现在我们在等法院的立案通知或者不立案的裁定”。

  他补充说:“广州天河法院的案件通知是8月29日开庭,越秀法院的案件本来是8月15日开庭,但是被告之一的(中国)洗涤剂(用品)工业协会提出了管辖权异议,所以可能延后。”

  中国洗涤用品工业协会似乎从没想过,自己会成为王海的被告。

  “王海?今天这个场合你不要提王海!”8月2日下午,正准备召开“洗涤剂用荧光增白剂”专家媒体见面会的中国洗涤用品工业协会理事长郑舞虹,听到记者询问王海与蓝月亮风波时脸色大变。

  冷静下来后,她对《中国经济周刊》表示,协会已经接到广州越秀区法院的通知书。“打假不是坏事。”郑舞虹说,“如果是真正意义的打假我们欢迎,但是打假背后不能有其他目的。”

  郑舞虹告诉《中国经济周刊》,广州越秀区陈小冰案起诉的是和超市的合同纠纷,协会被列为第二被告的原因,是陈小冰看到协会声明荧光增白剂应用安全才买了蓝月亮的产品,后又看到“有毒”的报道要求超市退货。

  “律师讲,实际上这个案件跟我们没关系。王海发表任何言论都可以,我们社会团体组织,站在消费者角度上,站在维护行业利益角度上,发表一些观点,而且还是科学的、有出处和依据的观点也可以啊。但我是被告不等于我就不对,他是原告不等于他就对,我们尊重法律的判决。”郑舞虹说。

  郑舞虹认为,这场诉讼“肯定有技巧”,但“他告我什么目的,我也搞不清”。

  在一些业内人士看来,人们表面看到的是一次简单明确的消费者维权行动,实际上却可能是一场精心设局、惊心动魄的市场掠夺战。

  “中国洗衣液每年近100%的增长速度,近百亿的庞大潜在市场,无疑是一块引人垂涎的肥肉。而多年占领洗衣液市场头把交椅、44%市场份额的蓝月亮,自然容易成为众矢之的。”有业内人士告诉《中国经济周刊》,“王海的行为更像是项庄舞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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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洗衣液的急速狂飙

  来自ac尼尔森的数据显示,中国洗衣液销售市场2009年增幅超过100%,2010年全年增幅同期相比提升91%, 与此同时,从2006年到2009年,洗衣粉占比从72%下降至68%,洗衣液的市场份额从7%增长到23%。呈爆发性增长的洗衣液市场吸引了众多日化品牌的加入。

  据悉,国内洗衣液还处在发展初期阶段,市场规模并不大,目前仅几十亿元左右。数据显示,去年蓝月亮主营业务的收入为16.4亿元。今年,蓝月亮集团的销售目标是40亿元。

  “荧光增白剂”真的有毒吗?

  嘉宾

  于范芹 中国纺织科学研究院研究员

  吴志刚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公共卫生学院教授

  王万绪 中国日用化学工业研究院院长、教授级高工

  姚晨之 中国日用化学工业研究院教授级高工

  赵小忠 空军总医院皮肤科专家

  沈永嘉 华东理工大学博导

  郑舞虹 中国洗涤用品工业协会理事长

  张贵民 染料及化学品专家

  8月2日,来自毒理学、荧光增白剂、洗涤用品、纺织、染料研究等科研领域的9位知名教授和研究人员齐聚北京,参加“荧光增白剂专家媒体见面会”。

  出于澄清关系的缘故,会议主持人中国洗涤用品工业协会理事长郑舞虹表示,除了洗涤用品界的专家学者她熟悉以外,其他领域的专家她也是当天第一次与之见面。

  “相信他们几十年对荧光增白剂及其应用的研究能够给大家一个科学的结论。”郑舞虹说。

  《中国经济周刊》在媒体见面会现场看到,各路媒体记者对荧光增白剂是否安全等相关问题进行了反复询问,专家们也耐心地进行了反复尽量通俗易懂的回答。有专家会后戏言,连媒体记者的相关化学与物理知识都十分匮乏,普通消费者在对产品质量越来越缺乏信心的今天,听到任何传言自然会“宁信其有”。

  在荧光增白剂研究专家、华东理工大学博士生导师沈永嘉教授看来,今年是国际化学年,化学工作者有义务宣传和普及化学知识。他表示,“今天正好有这个荧光增白剂的话题,可以和大家好好互动一下。”

  在历时3个小时的见面会上,关于荧光增白剂的诸多疑问被专家一一作答。

  质疑一 荧光增白剂有致癌作用?

  王海:据南宁市卫生监督所2007年第七号卫生警示介绍,荧光增白剂是一种多环苯丙恶唑类化学物质,已被证实有致癌作用。

  专家解答:此增白剂非彼增白剂

  于范芹:目前工业化生产的荧光增白剂有15种类型,而国家规定可用于生产织物洗涤剂的荧光增白剂种类为“二苯乙烯基联苯类”和“双三嗪氨基二苯乙烯类”两类,即最具代表性的cbs和33#。在国际上,cbs称为:fwa-5, 33#称为:fwa-1。南宁方面警示中所说的荧光增白剂是一种多环苯丙恶唑类化学物质,这种荧光增白剂并不属于洗涤剂产品中使用的化学剂。

  质疑二 荧光增白剂有毒?

  王海:荧光增白剂是有毒化学物质。有消费者因使用蓝月亮洗衣液引起过敏。

  专家解答:毒性等同于食盐

  吴志刚:洗涤剂用荧光增白剂的急性毒性等级与食盐相当,无致畸、无致癌、无致突变性,对皮肤无刺激、不会引起皮肤过敏、不会经皮吸收,对伤口愈合无不良影响。即使误食,也不会在体内蓄积,通过正常代谢可很快完全排出体外。另外,洗涤剂用荧光增白剂对环境安全无危害,易降解,不会在生物体内蓄积。

  赵小忠:判断某一种物质过敏,医学上有一套严格检测程序,常用方法是皮肤板贴实验,把可以物质做一点的稀释,用一定器械作为容器然后贴皮肤上观察一定的时间,不管观察时间还是小的板贴用具都有国家卫生标准,通过严格检测出现一定的皮损,这时候才能判断是接触过敏,还是接触刺激反应。目前临床上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荧光增白剂会对皮肤造成过敏和刺激。

  王万绪:一直以来,国家就高度重视洗涤剂的安全问题。合成洗涤剂问世以来就加有荧光增白剂,国内外许多研究机构和企业对包括荧光增白剂在内的合成洗涤剂原料进行了广泛的安全性研究,结论是合成洗涤剂(洗衣液、洗衣粉)中,按标准添加荧光增白剂的产品是安全的,大家可以放心使用。

  质疑三 发达国家早已淘汰荧光增白剂?

  王海:我在淘宝上咨询了很多卖日本原装进口洗衣液的卖家,没有找到一个添加荧光增白剂的。日本的服装都标示浅色商品不要使用含有荧光增白剂的洗剂,所以可以推断日本的洗衣液如果含有荧光增白剂是必须标注的,否则衣服上的警示有何意义?我怀疑发达国家早就淘汰了荧光增白剂。

  专家解答:从来没有国家禁止添加荧光增白剂

  吴志刚:人类生产生活离不开荧光增白剂,从来没有哪个国家禁止在洗涤剂中添加荧光增白剂。可以说在国内外,在洗衣液、洗衣粉中添加“荧光增白剂”已经是行业的普遍做法。

  姚晨之:衣物洗涤用品在我国都建立了一整套标准,包括洗衣液、洗衣皂等都有行业标准。荧光增白剂作为一个洗涤剂用原料,也有相应的行业标准。日本、欧盟、美国、韩国等均允许在获得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衣物洗涤剂中使用荧光增白剂。我国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衣物洗涤剂中也同样允许使用荧光增白剂。

  质疑四 “加料”洗衣液实为洗染液?

  王海:添加了荧光增白剂的洗衣液已经具备了染衣功能,不再是单纯的洗衣液而已成为洗染液。

  专家解答:荧光增白剂是功能剂

  杜志平:科学的洗涤剂配方应该是一个科学和艺术相结合的领域,需要在洗涤性和表观上给大家美的享受。表面活性剂是洗涤剂中最基本的成分,在洗涤剂配方中起关键作用,但如果没有好的助剂,尤其是功能性添加剂,很难达到消费者的需求。荧光增白剂可以增白和增艳,是优良的功能性添加剂。

  沈永嘉:荧光增白剂本身没有颜色,没有颜色涂上去怎么使它发白呢,荧光增白剂是无色的,指在水溶液中是没有颜色的,当然在衣服上也是没有颜色的。“像涂料一样涂一层”,这个说法很可笑。

  质疑五 国家部门与行业协会表述矛盾?

  王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表》定性荧光增白剂是致癌有毒化学物,而社会群团组织、行业协会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全国表面活性剂洗涤用品标准化中心《qb/t 2953-2008洗涤剂用荧光增白剂》则表述可以在洗衣液中添加荧光增白剂。

  专家解答:两个文件并不相悖

  郑舞虹:这两个文件并不相悖,两者规定的内容和制定的目的不同。一个是申报作业场所对生产环境和生产过程中职业危害的分类目录,一个是洗涤剂用荧光增白剂的行业标准,适用人群和接触剂量都有本质的区别,不能相提并论。

  质疑六 荧光增白剂可以被现有技术取代吗?

  张贵民:目前来说,能够替代荧光增白剂的物质还没有出现,有人提到用光漂白剂可以达到替代的效果,这是一种对概念的混淆。光漂白发生最适合温度摄氏25-35度。比如印度、南美、非洲这些地方有使用,但是在亚洲地区用起来比较麻烦,因为有些地方阳光不充足,气温不适宜,达不到所期望的效果。即便在非洲或者在南美阳光带国家,发挥的作用也是微乎其微的,织物用的光漂白剂有很多局限性。目前要取代荧光增白剂,还没有一种非常好的办法。

  沈永嘉:化学漂白取代不了荧光增白,荧光增白也取代不了化学漂白,一个棉花你要想让它白首先要经过化学漂白,但是你多次漂白以后它的纤维就烂了,强度就没有了,它只能适可而止。到后来再要提高白度就只能靠荧光增白剂。

  荧光增白剂

  荧光增白剂 (fluorescent whitening agent, fwa)或称光学增白剂(optical brightener) 是一种具有很高量子效率的化合物,在百万至十万分之一量级即可对本白色或白色的基质(如纺织品、纸张、塑料、涂料)有效地增白。它能够吸收波长340-380nm左右的紫外光,发射出波长400-450nm左右的蓝光,可有效地弥补白色物质因蓝光缺损而造成的泛黄,在视觉上显著提高白色物质的白度以及亮度。荧光增白剂本身呈无色或浅黄(绿)色,在国内外被广泛地应用于造纸、纺织、合成洗涤剂以及塑料、涂料等行业。已经工业化生产的荧光增白剂有15种基本结构类型,近400个化学结构。

  《荧光增白剂》,化学工业出版社2004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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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蓝月亮vs王海:

  “打假”还是“假打”?

  交锋 三位“消费者”都是职业打假人

  蓝月亮:委托王海进行起诉维权的三名消费者王峰(王海弟弟)、叶茂良、陈小冰,事实上并非普通的消费者,他们其实都是职业打假人。王海并非代表普通消费者进行打假维权,而更像是四名职业打假人展开的“围攻”蓝月亮行动,不由人不对其正义性和动机产生怀疑。

  以普通消费者吸引同情,赚取最大的新闻效应,事情搞大后再说自己都是职业打假人,这就是他们的策略。

  王海:无论是谁都是消费者,代理我弟弟起诉恰好证明我们光明磊落。我们还会代理更多消费者提起诉讼。

  交锋 三个起诉用同一份检测报告

  王海:三个案件我都是代理人,把北京案件的检测报告提供给广州两个案件的法院参考很正常。

  蓝月亮:在半个月内,由王海代理的三次起诉中,三人分别在三地法院提起的诉讼,提供证据用的是同一份检测报告,就是由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今年3月提供的检测报告。叶茂良在6月份“皮肤红肿”时,为什么竟然在3月份就准备好了检测报告并认定是荧光增白剂引起的?所谓“皮肤红肿”也没有相关的医学证据来证明。

  交锋 蓝月亮为何独受“荧光增白剂”之累

  王海:公益诉讼追求的是公益价值最大化,(蓝月亮市场份额最大)当然应该打蓝月亮了。

  蓝月亮:众多洗衣液知名品牌均含有荧光增白剂。但受到围攻的只有蓝月亮,不管是王海还是与他一致行动的其他打假人,为什么都对同类洗涤产品普遍含有荧光增白剂的事实只字不提。

  事件发生后短时间内,有些品牌已经开始在终端卖场向消费者分发刊登蓝月亮洗衣液荧光增白剂事件的报纸,并在货架上贴上宣传其产品不含荧光增白剂的标语。在网络上,事件愈演愈烈的那几日,网民只要搜索蓝月亮系列关键词,就会出现其他品牌的洗衣液相关信息。

  7月11-17日,在深圳、厦门、武汉、南京、青岛等28个城市的公交移动电视,滚动播放视频文件,近2分钟反复宣传蓝月亮洗衣液含有荧光增白剂的负面新闻。据业内人士推算,“按每天播出16次估算,要投播如此长度如此大范围的广告,需耗费上千万的费用。这不是一般的消费者能做到的。

  另外,蓝月亮洗衣液并不符合公交移动电视该档节目日常的题材标准,一个一贯定位为向观众推荐电子电器类产品的广告栏目,变成警告观众不要购买蓝月亮产品的节目,其动机令人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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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海打假,动机不纯,背后似有推手。

  交锋 王海是打假斗士还是假打打手?

  蓝月亮:事件中王海的身份始终是代理人,而非消费者。委托代理人王海进行起诉的三个“消费者”如此之巧合,如此一致地都是使用蓝月亮,并且在缺乏充分证据和支撑的情况下,还继续穷追不舍,而成为诸多洗衣液品牌乘机攻击蓝月亮的“借口”,这无形中,就成为洗衣液市场品牌竞争的“打手”,这绝非职业打假人所为。

  王海在此次事件中一改此前借机索赔的作风,一方面采取不沟通、不索赔的态度,要求我们在媒体上回应,进而提起小额的诉讼,并大肆宣传炒作,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却对一个知名企业发动这样的连续攻击,其背后明显有竞争对手操纵的痕迹。对这起严重抹黑对手的恶性竞争事件,公司将运用一切法律手段作出反击。

  王海:(本人)稍后在广州会以消费者身份起诉。

  职业打假何去何从

  2011年“3·15”前夕,上海静安法院公布了一组消费者维权案例。据统计发现,去年近90%的这类案件原告系职业打假人,其中不乏南京路上的一些著名商场。

  由于职业打假人员具备一定的专业素质,精通相关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一旦出手基本不落空,而知名商家为了顾及形象和影响,这类案件大多无需进入审判程序,多数以调解和和解撤诉的形式结案。去年,调解、和解撤诉率高达98%。由于和解结果大都不为人知,“假打”的猜测给打假者的形象蒙上了阴影。

  “职业打假”是否消费维权?

  长期以来,职业打假人是否可以作为消费维权类案件的原告,一直多有争议。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的规定,“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有人据此观点认为,职业打假人购买商品的目的不是为了消费,而是为了索赔,带有明显商业目的,所以职业打假人不应等同于“消法”意义上的消费者。法院在审理消费维权类案件中,被告厂商的第一个抗辩理由,也多把矛头指向职业打假人不应等同于普通消费者。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吴景明告诉《中国经济周刊》,由于职业打假人的消费主体身份一直遭到质疑,目前出现了很多职业打假人躲到幕后,而把一般消费者推到台前的消费维权案件,或者一般消费者当原告,职业打假人充当代理人的案件。以职业打假人身份来阻止职业打假,实际上并不能真正阻止职业打假人通过诉讼维权或者作为一种索赔手段。

  审理过大量此类案件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俞里江曾向媒体透露,要求双倍索赔甚至10倍索赔的普通消费者极少,保守估计“职业打假”占到大约60% ~ 70%左右。

  他表示,10多年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刚刚出台时,这种诉讼因在公众眼中有着公益色彩而广受社会支持。目前,此类诉讼正在发生变化,由于成本低、收益高,谋利色彩越来越浓。特别是2009年《食品安全法》出台后,出现了一批专门针对超市食品打假的消费者。

  有业内人士质疑,打假成为职业、或者成立了企业,那经费来源于哪?怎么养活自己?要么收第三方的费用,要么收企业的费用,那还能真正打假吗?

  王海曾向媒体表示:“个人打假我已两年没有做了,现在我不再提倡个人打假和知假买假。我认为个人打假在唤醒了民众的维权意识之后,已基本完成了其历史使命,不必再持之以恒地搞下去了。打假是一个任重道远的事情,凭单兵作战很难成气候,其结果必然要走向正规化、专业化、产业化,即采取公司运作制。”

  但王海的相关言论和行为却引起了其他打假人士的强烈反响。青岛臧家平表示,“第一,王海现在向社会公布的观点,否定了他自己以前所做的一切;第二,他的言行是对过去支持过他个人打假的所有人的背叛。”著名打假人士“北方狼”刘殿林甚至率众与王海“割袍断义”。

  打假是否应当动机单纯?

  近年来,一些职业打假人的打假动机备受质疑,背后也时常隐现商业竞争的身影。这让他们在公众眼里失去了往日的光环。

  “打假有没有社会价值?有就支持,没有就你别搭理呗,你管人家动机是什么呢?你有能力判断别人的内心想法吗?没有。”王海如是回应了常被指责者使用的“动机论”。

  不过,职业打假人的打假道路似乎越走越艰难,在一些地方法院,职业打假人的诉讼请求往往不予受理。一些职业打假人甚至在当地司法机构被列入了“黑名单”。

  此次作为“消费者”由王海代理诉讼的叶茂良在2009年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从今年3月起,我递一个案子,被退一个案子。法院基本上没有受理!”曾把大量时间耗在法庭上的他,2009年之后在温州连状纸都递不进去,很多“案子”就此停了下来。

  有法官表示:“这些人大都是小额诉讼,甚至不是单纯的打假而是滥用诉权。”

  对此,吴景明告诉《中国经济周刊》,法院对大额的或者损害普遍的案件才愿意付出司法成本,说明法官在认识上还有不足,没有把消费者当成弱势群体对待,没有树立起消费者保护意识。即便打假人取得利益了,那也是对造假厂家的一种警醒。而不应该要求他们成为道德标兵。

  “打假是应该的,我个人的观点是,现阶段我是欢迎职业打假人的,不能因为他们的打假有瑕疵就否认取得的客观效果。”吴景明说,“当然关键是他们的行为是不是存在违法犯罪行为,是不是无理取闹。”

  上海:法院不支持知假买假

  2004年,媒体报道上海法院叫停“职业打假”。此前,上海法院曾先后受理类似职业打假人以普通消费者名义要求商家赔偿案件100余件。2004年3月15日,上海法院就此类赔偿案件明确:经营者对故意购假的消费者不构成欺诈,对“知假买假”、“诱假买假”的消费者要求经营者“退一赔一”的诉讼请求,法院将不予支持。

  北京:职业打假也是消费维权

  2009年,北京石景山法院发布《石景山法院消费者诉讼纠纷的难点及解决办法》首次明确:职业打假人视同于普通消费者,具有消费维权类案件的原告主体身份。据悉,这是北京法院首次正式确定职业打假人的消费者身份。

  石景山法院自2006年起,每年消费维权类案件增长的幅度都高达200%。在消费维权类案件中,原告主体是职业打假人或案件代理人为职业打假人的,所占比例达到6成以上。

  职业打假名人

  刘殿林

  河北唐山人,从部队退伍后曾在公安、工商等部门工作。1998年3月开始,刘殿林赴北京追随王海。2000年,刘殿林成立了广州笑面狼咨询公司,开始了与企业、政府执法部门密切合作的打假历程。据刘透露,至今已有上百家企业就打假业务与他的公司进行各种形式的接触和合作。其中不乏有西安杨森、云南白药(000538)、上海花王、宝洁、雅芳等著名公司。

  叶光

  原是重庆某局执法官员,1997年起从事职业打假后脱离原单位,入行已近10年,曾是“中国个人打假20人”之一。在2004年,他被国家质检总局评为“全国打假斗士”,战绩显著。叶光现仍是中央电视台《每周质量报道》特约调查人,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授权质量法维权调查机构负责人,较出名的案例是对水货手机、劣质白酒、性病游医、假冒输液器的打假。

  臧家平

  有“山东王海”、“假药克星”之称的“职业打假人”臧家平,2003年曾被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是我国《消法》颁布实施以来,“职业打假人”涉嫌刑事犯罪第一案,职业打假涉嫌犯罪第一人。出狱后,他主要接受企业的委托,查制假窝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