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月 67 日上午,“齐二药”案民事索赔部分在广州中院二审开庭 。庭审中,中山三院、广东省医保公司 ( 下称“广东医保” ) 、原审原告即受害患者三方围绕四个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辩论,“齐二药”公司没有出庭。

医院到底是用药还是卖药?

一审法院在判决中认定,中山三院属于药品的销售者。对此,中山三院辩称其既不是经营者,也不是药品的销售者。“中山三院是国营的全民出资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由政府出资建设。事业单位的经营目的不同于企业,药品差价是用来完善自身发展,弥补政府对医院投资的不足,摊入了医院的经营成本,而不是为了赚取利润”。“中山三院作为医疗机构买药的目的是为了给病人使用,实质上是药品的消费者。”

对中山三院这一说法,广东医保和患者都表示不能认可。广东医保表示,医患关系的确立即表明,医疗机构既是药品的销售者也是药品的使用者。患者代理律师则表示,中山三院的收入与发展的大部分资金来自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和药品销售,“在医院 2005 年的年鉴中有明确表述:有 48.43% 的收入来自药品销售,很少得到上级部门的拨款”。“从差价中获取利润是对销售者的界定,以药补医,医院便应当承担销售药品的市场风险”。“非营利性的规定是方便国家对医疗机构的分类管理,但并没有规定非营利性机构不存在销售行为,中山三院符合《产品质量法》中‘销售者'的身份界定”。

中山三院究竟有没有过错?

中山三院在法庭辩论中表示,本次事件中,对中山三院应该采取“过错责任”原则来追究责任,即“中山三院如果有过错,就要承担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就不该承担责任。”“事实上,在购买和使用药品的过程中,中山三院没有过错,因此不该对由此造成的伤害后果承担责任。一审法院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来判决,即不论中山三院有无过错都要承担因为其使用假药所产生的责任,是不恰当的”。对此,广东医保也持相同意见。

患者代理律师则认为,医院在向患者出售药品的过程中属于销售者,因此两者关系应该适用《民法通则》和《产品质量法》,并且适用产品质量侵权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根据该原则,我们无需争论中山三院有无过错,只要认定其注射行为已经造成了患者死亡的事实,其都要承担责任”。“《产品质量法》的立法本意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患者权利进行保护。这一立法本意在一审判决中得到了很好的体现”。

有些患者死亡与假药无关?

“本次事件中,不是由于使用药品出现过错,而是因为药品本身存在的问题,才导致患者受到了伤害”,中山三院进一步表示,“导致患者死亡的原因很多,有些患者在治疗后期放弃了治疗,有些患者死亡与其本身的病情有关。因此,注射了假药仅仅是致死的原因之一,有些患者的死亡与此无关。”广东医保也认为,患者死亡原因有多种可能,“此前相关专家组的鉴定,既不是法医鉴定组织也不是医疗事故鉴定组织,不存在法律效力,不能确定假药的使用与患者的因果关系”。

对此,患者代理律师表示,整个药品供应过程是一个完整的链条,药品通过医院销售给患者后,作为销售者的医院就应该承担用药人的用药安全责任。“患者存在个体体质和病情的差异,但医院在治疗的时候也应在此基础上配药,只要 0.3 克 假药就可以致命,身体到底多健康才能承受?假药所含的毒素直接导致了患者的死亡,这是不争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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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报假药是立功还是义务?

各方责任该如何承担,是昨天庭审辩论的最大焦点。中山三院在辩论中表示,本院不应承担事故责任,“应该承担责任的是齐二药、广东医保、金蘅源公司,中山三院不能与该三名被告等量齐观。”该医院表示,齐二药作为假药的生产者应承担全部责任,经营药品的企业也应当对药品质量负责。而作为医疗机构的中山三院根据规定,没有义务对药品内在质量进行检查。“药品有没有毒,是由药监部门来检查的,与医院没有关系”。“中山三院是全国首家发现并上报假药不良反应的单位,在及时制止假药使用和防止危害方面功不可没。”广东医保则表示,各方应承担按份责任,法院应该改判责任份额。

患者代理律师对此认为,根据《产品质量法》,药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该承担连带责任。“销售过程是一条完整的链条,各方应共同承担责任,而不能只由部分公司承担。患者有权选择向药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索赔,而生产者和销售者彼此之间可另行追偿”。“中山三院作为医疗机构报告患者不良反应是医护人员应尽的义务,如不如此则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这不是立功”。(记者鲁钇山、实习生林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