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诊所、门诊部的执业行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近日出台新的管理办法,对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诊所、门诊部进行违法执业行为的计分和公示。 

    自治区卫生厅制定并下发的《诊所、门诊部违法执业行为公示和计分制度(试行)》中规定,诊所、门诊部必须在执业地点明显处所悬挂自治区统一式样的《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监督公示牌》,《公示牌》内容包括执业登记的有关内容和监督检查信息,其中采用红、黄、绿3种标识显示监督检查的差、中、良好3种结果。 

    同时,全区实行统一的诊所、门诊部违法执业行为计分制度。诊所、门诊部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根据诊所、门诊部违法执业行为的种类和程度分为1分、2分、4分、6分、12分。诊所、门诊部违法执业行为累计计分超过12分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诊所、门诊部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一定的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