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武俊

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国医院协会人体器官获取组织联盟(中国医院协会OPO联盟)主席黄洁夫日前在中国医院协会OPO联盟昆明研讨会上宣布:从2015年1月1日起,全面停止使用死囚器官作为移植供体来源,公民逝世后自愿器官捐献将成为器官移植使用的唯一渠道。

众所周知,我国器官供求紧张,人体器官捐献率较低,是老大难问题。一方面是供需严重不匹配,一方面又是非法买卖器官现象的猖獗……这将我国的器官捐献困境映衬无遗。该怎么改变现行单一的捐献模式?说到底,得靠器官捐献制度在法治框架下的补全。2010年,卫生部曾公布具有人体器官移植资质的医院名单,包括全国31个省份的163家医院。但据了解,我国器官捐献者大部分初访单位是基层医疗机构,许多潜在捐献者也都来自“非移植医院”,但它们缺乏供体维护经验,也缺乏积极性。因此,有必要对非移植医院也建立跟评级挂钩的考核体系。而在移植程序上,器官移植临床服务过程中,还必须有专职协调员见证,不允许相关医疗机构私自开展器官捐献工作。

此外,在捐助激励机制上,进行器官捐献可减免捐赠者一些医疗费用和丧葬费,是时下的常规做法。可对器官捐献者的精神嘉勉,对其中家庭困难者的救助补偿,仍相对匮乏。在国外,对捐献者的家庭救助一般会通过商业保险解决,而国内则缺乏相应的机制。

而这些,也亟须以器官捐献管理法治化为目标,加快器官捐献立法。2007年5月国务院曾颁布《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使器官移植管理初步制度化。当下应及早将条例升格为法律,制定专门的《人体器官捐献法》。就算无法升格为法律,也应尽快修改完善条例,明确各相关部门在器官捐献联动机制中的定位与责任份额。《条例》规定:“国家通过建立人体器官移植工作体系,开展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推动工作”,但并没有明确具体的工作和责任主体。

还有,根据条例规定,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该规定在实践中易被规避、滥用,滋生为买卖器官而假结婚,或“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被无限制放大解释的现象。所以建议修改相关规定,实现“严控活体”和“激活遗体”的良好效果。

提升公众器官捐献意愿,亟须将器官捐献制度纳入法治轨道,尤其是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这更是迫在眉睫。